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办事项目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规、政策,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负责开展本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市职业病致残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对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劳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四、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对工伤康复对象进行确定,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五、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负责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培训。
六、负责本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工作规程。
七、负责指导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助处理其报送的工伤疑难和有争议案件。对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进行检查。
八、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九、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周一、三(9:00-11:30;13:30-16:30)接待。地址:安远路45号;邮编:200041;咨询电话:12333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4. 《上海市因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沪劳保福发(2001)2号]
◆申办条件
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
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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