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赔偿简表
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计发标准 |
发放单位 |
备注 |
医疗费用 |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 |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者伙食补助费 |
20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标准:每人每天 |
需要到外省市就医者,伙食补助费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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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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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费用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支付 |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用人单位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 |
住院一样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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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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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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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1、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笔12个月 平均工资, 2.上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二级伤残 |
25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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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23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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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21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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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18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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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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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3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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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11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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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9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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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7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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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每月本人工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1、工资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2.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二级伤残 |
每月本人工资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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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每月本人工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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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每月本人工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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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每月本人工资70% |
用人单位 |
1、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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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每月本人工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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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18个月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1.工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4.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六级伤残 |
1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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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2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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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9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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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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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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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18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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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5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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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2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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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9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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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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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3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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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此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 受此待遇。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因工死亡者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1、工资标准为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此待遇。 3.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4.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此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因公死亡者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