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3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根据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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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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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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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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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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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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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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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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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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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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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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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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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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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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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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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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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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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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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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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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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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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先按本市现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支付,待《实施办法》修订后,再对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新标准作相应调整。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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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费用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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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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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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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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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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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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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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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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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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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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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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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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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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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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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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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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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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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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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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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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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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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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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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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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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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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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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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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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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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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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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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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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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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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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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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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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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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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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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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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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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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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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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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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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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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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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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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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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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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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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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月(最低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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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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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2、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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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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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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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元/月
(最低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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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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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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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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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月
(最低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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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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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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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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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月
(最低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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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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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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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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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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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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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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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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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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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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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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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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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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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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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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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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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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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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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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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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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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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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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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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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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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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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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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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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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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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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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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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月
+
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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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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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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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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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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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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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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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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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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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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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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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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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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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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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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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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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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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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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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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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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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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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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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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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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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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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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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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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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
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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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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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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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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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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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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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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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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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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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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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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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造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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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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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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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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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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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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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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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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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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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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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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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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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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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其他)
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为上海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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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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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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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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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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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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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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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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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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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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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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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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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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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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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造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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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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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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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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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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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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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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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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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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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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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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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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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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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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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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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有外国付,外国无国内付(只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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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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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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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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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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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个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宣告死亡后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先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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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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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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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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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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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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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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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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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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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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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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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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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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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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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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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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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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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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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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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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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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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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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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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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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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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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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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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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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183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工伤保险条例》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
5.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0号)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号)
7.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6号)
10.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
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7号)
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8号)
13. 2023年6月30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号发布《本市从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增加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3元调整到24元。
14. 2023年6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5号),明确: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5号)同时明确: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16.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