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请病假,算不算旷工等几则
来源:人力资源
不请病假,算不算旷工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女员工,7月份查出怀孕,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内容为“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两周,望领导批准”。当日,其直属领导邮件回复,同意其休假申请。之后,她每隔一段时间,就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请假。但从11月开始,她请病假时就不再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而只是发电子邮件。直属领导要求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但她始终没有回复。
我公司《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若不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司不予准假,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将按旷工处理。该《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流程,且该员工已签字确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否按制度规定对其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该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违纪员工的处理问题,而实质上却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对于员工请病假的手续,原劳动部有过规定:需指定医疗机构或者单位医务室开具病假证明。但现在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已经不多,如果指定医疗机构,也会给员工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目前实践操作中,只要员工能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即可。
但是,假若员工确实患病,却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就不来上班,公司可否界定其为旷工呢?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员工不按照公司的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显然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但员工又确实患病,直接界定为旷工也不太合理。因此,贵公司制度中所规定“不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公司可不批病假,员工不经批准休病假的,将按旷工处理”是不合理的,不宜按此执行。司法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因此在劳动纠纷中败诉。
对于这类情形,员工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对此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该行为实际并不能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给予一般的违纪处分即可,例如警告、记过等等。若该员工三番五次不遵守公司的请假流程,那么贵公司可根据内部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处分进行累计递进,屡教不改、达到严重程度的,即可依照严重违纪予以辞退。
休假职工是否享有高温津贴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7-10月份一直在家休产假,最近刚刚休完产假回来上班。但是在结算其产假期间的薪资时,其本人提出未获得当地规定的“高温津贴”。公司认为,休假期间其并未提供劳动,因此不涉及为其发放高温津贴的问题。请问,该员工休假在家,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其他休假如工伤假、长病假等情形,公司是否也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专家回复:
根据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机构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高温津贴的发放,主要是对员工在特殊环境中提供工作的一种劳动保障补助,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高温津贴发放的对象除重庆市是面向全体员工发放外,一般各地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发放高温津贴。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虽然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基本上大同小异,主要遵循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员工是否长期在高温的环境下从事工作。
对于产假、工伤假、长病假等员工,由于长期休假在家,高温季节并不真正是在岗提供劳动,因此其与工作中的高温环境可以说是“无缘”。对于这类员工,可以判断他们不属于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状况也不会受到高温工作环境的影响,也就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所以,公司可以不向其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目前全国很多省市都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行业特征、岗位特征、工作环境等,依据各地规定,依法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补助。但对于像产假、工伤假、长病假等员工,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除非当地有特别规定,否则原则上是可以不支付的。当然,如果公司福利待遇好,向这类员工支付高温津贴,法律法规也不禁止。
非全日制劳动者需要缴纳社保吗
HR来信:
我公司招用了一名保洁员张某,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四个小时,工资15元/小时,保险自理,工伤自负。这样合作了三年,相安无事。
前段时间,张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逆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伤好后,张某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就向公司提出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并要求单位承担其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请问: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要求合法吗?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与保洁员张某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该问题实际上是属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管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至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类社会保险险种,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方式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也是以个人身份参保,工伤保险由其所工作的用人单位参保,而《社会保险法》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据此,贵公司跟张某口头约定的“保险自理,工伤自负”,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贵公司应当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缴纳手续。若张某发生工伤,公司依法应当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并依法向张某承担有关的工伤待遇。
然而,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因此,就目前的规定来看,张某的受伤并不构成工伤,公司无需向张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建议贵公司为其申报工伤,拿到劳动部门出具的非工伤认定书,这样贵公司的操作就很稳妥了。
综上,张某的要求部分合法。公司应当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的缴纳手续,但张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他人代签合同是否可行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批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打算与这批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都亲自来到人事部门签字确认,但是有一人没来。经了解,该员工刚刚出差去洽谈业务,并在短期内无法回来签约。经沟通,该员工提出可否委托他们部门的负责人,代签劳动合同。请问,这个想法可行吗?劳动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签吗?
专家回复:
这个问题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问题。其实,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其他任何合同、协议,都应该由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除非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劳动合同,由于其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更加不适宜由他人代签。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员工本人签字,并且是当场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对于贵公司问题中提及的授权他人代签,我们不妨这样理解:
首先,授权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不适宜,但就法律规定而言,代签劳动合同尚无明文规定允许或禁止。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到场签订合同,经本人书面授权委托,由他人代签也是可以的。一般建议,即使当时由他人代签了劳动合同,事后也应由当事员工再补签一下。
其次,员工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可以考虑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将劳动合同快递给员工签字。但通过这种方法进行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在快递单子上注明里面是需要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并保留快递单,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尽量设计比较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于经常外出的销售人员,应当尽量安排好签订合同的时间,避免出现续签合同时,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