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称的新劳动法,其实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中,已经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那么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上述规定中没有涉及的,那么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但是从楼主的问题来看,《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我记得这个办法的是沪府发[2003]4号文,所以制定的主体是上海市政府,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那么我觉得纯粹从两个文来看,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但是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又特地顺着这条规定,去看了一下这个《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在这个《意见》中,的确也提到了关于长期聘用合同的订立条件,但是这个《意见》的制定主体是人事部,同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国务院的规定,毕竟人事部只是国务院下一个部委,其效力也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
综上,我还是觉得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合同的相关规定。
另,虽然法条是这么来写,但是楼主我想你也明白事业单位在这一行业中的特殊性和垄断地位,何况现在也正处在大部制改革的风嘲下,是否真的有必要去打一个这样的官司,是否真的又能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完全依照法律执行,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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