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必须要提前15天开始请吗?
【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中规定:“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由此可知,安排孕期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15天,是为了让待产孕妇在产前得到良好的照顾,以最佳生产状态,这是对孕期女职工的一项特殊劳动保护。
而实际中产前休假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提前休假
如果女职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想提前休假的话,则应当按病假申请休息,不可以将产后的假期提前至产前。
二、按时休
如果女职工按预产期确定的时间提前15天请假,而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三、推迟休
如果女职工想推迟休假,在预产期确定的生产时间前15天之后休假,即产前休假少于15天,而把不足的天数移至产后合并休假。此时,原则上单位不应同意。因为预产期前15日休假,是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无条件遵守,否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女职工自愿,也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实,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的做法不一样,大部分会允许女职工的这种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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