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证据的保全,如何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意义。证据保全及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由此可见,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证据保全的程序包括:(1)申请。证据保全程序一般是从当事人提起申请幵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请保全证据的名称、质量、规格和特征及处所;申请保全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和证明的内容,继续要保全的证据的内容、种类和范围;需要保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等。申请保全的理由、事实和法律方面的根据。
2〉审批。由于证据保全有诉讼前保全和诉讼后保全之分,其审批程序也不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后,先进行审查,然后做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裁定开始执行前作必要的调查,以免发生错误。起诉受理后,除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实施保全措施,依法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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