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则主要是指技术参数、图纸等专有技术)和经营信息。在高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化时代,无论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服务型企业,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挑战,所谓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更加突显,甚至关乎企业的命运。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秘密性
指企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尚未进人“公有领域”,系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具有经济价值
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权利人依据对该商业秘密的占有所享有的获取经济收益的机会利益和现实利益。《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指出:“本规定所称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性
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在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时,需要证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若干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也指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三、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分析
在律师先前对几十家企业所进行的法律体检项目中,发现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形成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更未及时建立有效保护机制,也没有设置专门部门进行分类管理。经律师分析归纳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缺乏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认识,以为只有高新技术产业类的企业才有商业秘密,而中小企业没有商业秘密;
2.无专人负责,疏于商业秘密管理,对于内部员工缺乏有效防御和监督方案,事后无从查证泄密原因,即使有合理怀疑,也因未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而缺乏有力证据,无法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已发生的泄密行为未及时控制,也未严加惩处,使得泄密员工肆无忌惮,甚至形成“群带”效应,导致泄密情况愈演愈烈;
4.对保密期限的理解存在误区,以为员工离开公司、跳槽后就已解除与公司的保密义务,对这部分离职员工利用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获利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未进行有效控制。
四、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做出了一个解释,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事实上,从一家公司成立之日起,每天都在源源不断地诞生商业秘密,例如:众多的客户信息、营销计划、经营策略、管理措施、雇员薪金的分配、会计财务报表、采购渠道等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都属于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但也不可随意扩大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如有的企业将其所有资料都认为是商业秘密,也是不正确的。
(二)圈定保密义务所涉及人员
要有效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明确保护目标之外,还需要圈定涉密人员准确范围。该范围不宜确定得过窄也不宜确定得过宽。过窄不利于保密措施的执行,过宽则即便与所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会因为该员工事实上不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而被确认为“约定无效”的情形。一般我们认为,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管、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以及掌握了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可作为涉密对象。另外,负责企业营销,手头掌握大量重要客户信息的基层员工也可纳人该范围(具体视公司实际情况设定)。
(三)合理设计保密措施
1.分类管理与分级管理并行
(1)分类管理:建议借鉴政府部门文件的分类管理制度,按不同涉密等级将各类文件进行分类,可分为高级(绝密)、中级(机密)、初级(秘密)三类,对相关文件、信息资料进行归类存档处理。
(2)分级管理:即将各类信息、客户资料分别归属不同部门负责人专门保管,切莫将所有资料均集中于个别人保管,避免资料遗失、保管人泄密或跳槽等各类风险,更可以避免个别人利用其知悉企业秘密作为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
2.切实做到层层监督,责任到人
由于企业商业秘密信息量巨大,而且不同时间段会有不同的新商业秘密产生,同时也会有部分商业秘密因合法理由被公开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无继续提供保密技术支持的必要,这样必然要求企业及时更新商业秘密保密库,势必会增加保密管理的工作置,但即便工作量再大也不可放松警惕,必须定期由各经办人签名确认其经手的最近更新的资料;对于部分允许借用、复制的重要资料还必须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另外,对于内部网络访问设置权限级别,实施网管系统监控,防止利用电了设备进行的文件拷贝外流。
3.企业规章、员工手册中列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在企业规章或者员工手册中应当加入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条款,内容应当包括保密事项、员工义务、违约时的责任等方面。日后如发生类似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则可以作为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解聘并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有力法律依据。
4.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分。亊实上,保守商业秘密本身就是员工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便未订立保密协议,员工也有保密义务,即使员工离职后仍将一直延续该附随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换种说法就是无脱密期限。这就是法定的保密义务,除非该商业秘密已经依法进人公开流通领域,为大众所知悉,不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未签订保密协议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属于侵权,而签订保密协议违反保密义务的则属于违约,有时两者存在竞合的情形。但由于签订保密协议可以将保密范围更加具体、保密责任更加细化、双方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并且为企业追究泄密责任提供有力的证据,所以建议企业与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并让员工在签订协议时明确其若泄密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使得企业追究员工泄密违约责任时有据可循,避免“泄密”的定义过于空泛而出现主张不被支持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加强对职工的预警作用,起到一定的威慑效果。
5.企业完成告知程序
企业仅仅设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员工哪些些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你是不得侵害的,如果侵害了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等等,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建议企业开展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使员工了解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和严重性,尤其是要注意在进行此类培训或召开专门会议时,要求员工对于本次培训或会议进行签到和确认,并将签到和有关商业秘密的会议纪要进行备案保存。届时可作为企业已将商业秘密范围和员工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告知给员工的有力书面证据,以免在真正出现泄露商业秘密纠纷时,员工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为企业胜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