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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管理之“工资”范围(转载)

企业工资管理之“工资”范围

(2012-11-2910:12:23)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报酬。广义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但并不是劳动者所有的收入都列入工资的范畴,例如:社会保险福利、生活困难补助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劳保用品的支出(工作服、手套等)、稿费、课件费、出差伙食补助、职工股分红和利息、发明创造或获得奖项的奖金等。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案例链接】

方某于2008年5月进入深圳某化妆品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并另外签订一份业务提成协议。分别约定工资按月发放,业务提成按季度结算。直至12月,公司以未收到货款为由不向方某支付业务提成,遂产生争议,方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业务提成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属于奖励,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向方某支付业务提成以及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6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几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可见,业务提成也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当列入劳动争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处理范围,其性质并不因协议的形式而改变。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方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190c6101013su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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