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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人权中必然含有劳动规章制度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许多立法例中,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义务。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正常情况下至少雇佣20个雇工的工商企业、律师事务所、机关办事处、协会等雇主必须制定雇佣规则;一个企业对其各个部门或各个方面的人员都要制定出特别的规则;在没有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可适用的企业,还应当制定关于集体解雇之手续的一般细则。又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经常雇佣10人以上的雇主,应当就与适用于企业全体工人之规定有关的各种事项,制定雇佣规则;雇主有必要时,可对工资、安全卫生、事故补贴和非因工病伤救济分别订立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雇佣劳工人数30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就法定有关事项制定工作规则;事业单位之事业场所分散于台湾各地者,雇主得订立适用于其事业单位全部劳工或该事业场所之工作规则。

 

我国《劳动法》第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都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未把用工人数规定为承担此项义务的条件,也未列举规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这表明,各种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凡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的事项,都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

 

立法之所以把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因为:

 

(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支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可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又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任意支配,尤其是防止用人单位滥施处罚权。

 

(2)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任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其实现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就有利于协调不同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全体劳动者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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