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是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劳动者往往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才“旧事重提”,要求企业支付以前的加班费,这常常令企业头疼不已,又难有良方。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地控制加班费成本,是我们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但是,对于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可以。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是如何确定计件定额的问题,因为员工只有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又加班的,才能主张加班费,如果员工没有完成定额,即使加班了,也无法获得加班费。实践中,比较通行的标准是,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2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3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因此,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至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要求支付,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也不将此种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但个别地区有不一致的规定,如上海,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