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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的一般原则。

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过程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形态的证据只有和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时候才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公司一般需要先要做好书面的记录,然后再通过邮寄或者签收的方式进行通知,才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