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是由一些条款所构成的。按照是否受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劳动报酬条款、社会保险条款、劳动保护条款、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等为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
案例:劳资约定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江苏苏州某制造型公司为了控制用工成本,与新进公司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注:该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费标准为960元)发放。该公司此前招聘生产岗位的员工是在两年前,目前这批员工大都工资待遇升至1500元。入职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公司向新进公司的这批员工发放了960元的工资。但此时,新进公司的这批员工开始对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薪资约定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应当按照同等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费待遇也即1500元执行。公司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支付劳动报酬没有问题。
薪资约定是劳动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将劳动合同中薪资约定予以模糊化,以控制薪资成本。但是这样的约定却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因为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节案例中,该批新进员工主张按照同等岗位的其他老员工的薪资待遇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实际上,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最低工资标准960元作约定,反而不会在理解上存在争议。
用人单位应如何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是很多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并生效,如果想变更合同,就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这无疑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遇到极大的法律障碍。由此,用人单位应制订详细的劳动合同文本,对劳动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细化约定,这样在日后发生该类似约定情形时,双方即可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需要变更合同。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