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2017-05-18 20:01
作者 | 夏如敏律师
前 言
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日渐增多,但是,因我国在立法、司法等活动中给予了劳动者更大的倾斜性保护和人文关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例,在第七章的法律责任中,该章节共计16条,其中有13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的归责条款,仅有1条对劳动者进行了明确归责),致使用人单位的诉请结果往往不尽人意。在此,笔者发表下述鄙见,以期能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一、明确该类案件的案由性质,是合法维护用人单位正当权益的敲门砖。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则应当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也有观点认为,应不区分情况,只要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该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第二项明确了“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鉴于损害赔偿的事实发生在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即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且看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1.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以及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前述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在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下解除合同,但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却未给予明确的救济途径;
6.部分省市亦出台了含有相关内容的地方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
三、用人单位因此诉请维权,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有所明确规定,但在适用上却是十分严苛的。笔者查阅了一系列云南省和其他各省、市法院的相关判例,大致得出以下共性: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应建立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在合法制定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而且劳动者对造成的损失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同时,法院亦响应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并采纳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之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不能将上述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从而以此为由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即使在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巨额损失的情况下,仅判定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极小比例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如何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在众多类似案例中,用人单位往往是因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的后果。不能举证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是合乎法定程序制定的;不能举证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能举证因劳动者的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以及造成多大的损失;不能举证劳动者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零零总总,一系列操作的不规范,取证意识的不强,使用人单位维权之路且阻且漫长。鉴于此,作为律师的笔者给出以下建议,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成立初期,即应按照法定程序拟定并通过公司的章程、规定或相关办法、文件,在其中明确奖惩条款内容,同时可采取座谈、会议的方式确保前述章程、规定亦或是办法、文件为劳动者周知,并让每一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约过程中,应在《劳动合同》里明确损失的承担比例及计算办法,可将损失的扣划与薪酬制度挂钩;
(三)不定期开展涉及安全生产及相关内容的培训,在根源上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
(四)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加强劳动者的保密意识;
(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与劳动者就该问题进行沟通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让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对该损失进行定损确认、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范围。
律师结语
俗话说“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鉴于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律师建议用人单位需秉持“规范自己即是规范劳动者”的理念,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尽可能的提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争取将自身损失降低到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