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请求裁决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是否应当受理?
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基于该条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协商未果,无法实现上述诉求的情况下,只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在前述情形中,劳动者应该如何确定仲裁请求?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不能直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应当先行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笔者的经历,在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中,意见也不一致:如成都地区仲裁委认为“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仲裁委的受理事项,劳动者应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申请仲裁;达州地区的仲裁委则认为,仲裁委可以受理劳动者“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请求事项。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虽然其部分内容劳动法规进行了限制,但总体上仍是当事人的合意的体现,仍应当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均应体现意思自治,不应通过法律规定解除或裁决、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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