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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单位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单位应如何处理?

(2009-05-08 18:20:25)

 

    2009年4月26日,我担任法律顾问单位的肖总电话说,公司有5名职工口头提出辞职,而且马上就要离开,一天都不能再呆,弄得公司措手不及,无人接替他们岗位,请问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

    回答:第一,一些员工会考虑自己的现有工资水平、在单位的竞争能力、自我升职晋级机会等等因素,在拿到当月工资或者年终奖之后会提出辞职,选择新的更好的单位和职位,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应当正确对待。

    第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

    第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以立法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 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一是必须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 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的规定,即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 作30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必须遵守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 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第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 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 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第六,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 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企业利益会失去就业岗位,损 害了纳税主体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职工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 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就是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即按照双方 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 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第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 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 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 范此类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这个规定可以供处理劳动者不提前30日通知即离开用人单位 参考。

    第九,《劳动合同法》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指“经济损失”,而且是“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就要看公司领导高超的管理水平和 绝妙的管理艺术,制定出既合法有效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又确实能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还事先经过了民主程序,向全体职工告知了的企业规章制度。有的企业充 分利用劳动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0条规定的条款,依据“法不禁止即不违法”的法律原则,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约束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但不得出现和约定违约金、代通金等明显不合法条款,或者将这些规章制度内容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实践中效果是比较好的。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2a3fe60100cy3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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