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劳办发[1996]81号
颁布日期 1996-05-02
是否有效 是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劳法字[96]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中所指“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复函》中所指“对成建制划转到合资、合作企业,并在合资、合作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是指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但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仍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在安排被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时,如中方职工与原中方单位有协议的,可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如中方职工离开中方单位时未订立协议的,应与原中方单位进行协商,原中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