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年休假制度仍然停留在口号宣讲阶段。2008年1月1日以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正式施行,职工年休假开始在立法规定上落到实处。2008年2月15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施行;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取消或者缩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且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年休假怎么休,有不同的理解。员工是否可以随时请年休假?企业是否必须批准?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的事假、病假冲抵年休假?当本人未申请是否结转下一年或者作为放弃处理?就目前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原则:年休假是国家法定原则,不仅是天数法定,而且其延转、免除及违法责任法定;年休假企业调控原则,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天数下,结合员工和企业的情况,自主安排员工年年休假及请假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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