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负伤军人复员后旧伤复发算工伤吗?
作者:田琳 发布时间:2016-01-19
问:
我原是一名军人,2014年初在训练中受伤,造成膝关节创伤,经认定为三级甲等残疾。2014年底,我复员到某车间工作,经常感到膝关节疼痛。不久前,我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外伤性关节炎,必须住院10天。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说我的膝伤不是在车间工作时所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答: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您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是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造成的,因此,您在车间旧伤复发,虽然不是从事生产工作造成的,但是应该享受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您的旧伤复发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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