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待遇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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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 享受条件 | 期限 | 工资待遇 | 主要依据 | |
产前检查 | 和医疗保健机构约定 | 妊娠期间检查时间 | 原工资照发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
保胎假 | 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 预产期前,根据医生的建议,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 病假工资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 | |
产前假 |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上海市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 二个半月 |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 | |
产假 | 正常生育 | 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 |
难产 | 增加15天 | ||||
多胎,每多一胎 | 增加15天 | ||||
晚育 | 增加30天 | ||||
流产 | 未满4个月 | 15天,上海市规定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 | |||
满4个月 | 42,上海市规定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45天 | ||||
哺乳期 | 未满1周岁婴儿 | 1年 | 原工资照发 | ||
哺乳假 |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 6个半月 |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
《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