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员工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企业尤其应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女性员工特别的福利待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管理女职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岗位。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_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
女职工“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蔡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留意和掌握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法定例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余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第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适用,至少需要等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关联法规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廷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6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7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闻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王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合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同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10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