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

一、工资支付的程序性规定

1.工资支付记录和工资清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工资支付的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査。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淸单。一般来说,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和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企业应当重视工资支付记录表的编制和保存,不仅由于它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工资支付记录表是解决工资纠纷时的一项重要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发生工资纠纷时,企业有义务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存期限,目前国家和各地普遍的规定是两年,也就是说,对于超过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可不予提供。但是,也有个别地方突破了两年的限制,如山东规定企业应至少保存15年备査。因此,企业应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2.支付形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法定货币,即人民币,是工资支付的唯一形式,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实务中,企业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或约定以美元等外国货币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3.支付方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无论是劳动者本人领取,还是别人代领,企业的工资支付人员,务必要求领取工资的人员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除此之外,如果是别人代领工资,一定要让代领人出示员工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将上述委托书留存归档。

4.支付周期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是月,即便对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企业也不能按年支付工资。正确的做法是,按月发放部分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剩余部分在年底一次性发放。

5.支付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工资的发放时间应当是确定的,不能想什么时候发就什么时候发。如果发工资遇到节假日或周末,只能提前,不能顺延。企业还应当注意两种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时间:

1〉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

(2)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淸劳动者工资。

解读:员工离职时,公司是否可以规定其工资于离职后的下一个工资结算月支付?

关于员工离职时,双方能否约定工资的支付时间,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条款来看,应当是不允许的。但也有个别地区有不同规定,如江苏规定,员工离职时,双方可以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实务中,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或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如销售提成的结算或支付等,否则,企业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厲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査。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淸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則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淸劳动者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淸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