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上述第2种情形下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具体确定。根据该《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客观原因导致工资未发,构成无故拖欠吗?
徐某2006年入职某资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境外勘探开采石油,徐某担任公司派驻境外的石油工程师。公司对于境外工程师实行年薪制,其中月工资的50%在境外当地发放。2008年,由于境外劳务签证的办理出现问題,导致公司无法向境外工程师足额及时发放月工资的50%部分。2008年7月,公司被集团公司决定撤销,公司同意将2008年1~7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全部补发,但徐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1-7月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支付,于是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貝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庭审中,徐某认为,公司提出的未足额及时发放工资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拖欠的范围,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同时,公司有义务解决好境外员工的劳务签证问题,由此导致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则认为,由于海外劳务签证办理出现困难的客观原因,导致应在境外发放的部分工资尚未发放,对此,公司已和员工说明情况,并在尽一切努力解决问题,因此,不属于无故拖欠。而且,公司在宣布撤销后,已经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全部补发,并办理了工资结算。徐某一直不在公司出现和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才导致公司无法与其进行工资结算和发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应向徐某额外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月发放2008年I1-7月应在国外发放的月工资的50%部分,是由于海外劳务签证办理困难等客观原因所致,且工作期间徐某未就此提出异议,故公司不属于无故拖欠徐某工资。因此,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全额发放工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标准相对较松。只要企业确实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及时予以补发,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故拖欠。
另外,一些地区对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也做了规定,如北京、江苏等地规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湖北则规定,最长期限可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之内的延期支付不会构成无故拖欠。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一旦企业出现工资无法及时足额发放的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将拖欠的原因和预计发放时间告知劳动者,同时,拖欠的时间不能过长。
《对〈工资支付替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彩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可否将小费收入视同工资和拖欠工资问題的复函》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间的最长期限可按不超过三个月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