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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工资案(2022)

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名称已经隐名化处理)

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3004号

申请人:吴××,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潍坊市××街××路××小区。

被申请人:麦克××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济南市栎源大街××号×座×楼。

法定代表人:许××。

委托代理人:丛  钰,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国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麦克××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麦克××济南分公司”)因提成发生争议。申请人吴××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吴××到庭,麦克××济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丛钰、邱国开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提出如下仲裁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销售提成40000元。

 

本委根据双方当事人填写的《庭前要素事实确认表》及庭审查明的无争议的事项如下:

一、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麦克××济南分公司与申请人吴××双方签订了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吴××从事销售工程师岗位工作,每月标准工资为5000元。

二、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吴××以个人原因为由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在结算一栏签名,该栏载明“本公司至今日止应发给您的所有薪酬已全部支付,请认真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三、2021年2月2日,许××发送了《关于FY2020花红、提成和加薪的说明》的电子邮件。

 

本委根据双方当事人填写的《庭前要素事实确认表》及庭审查明的有争议的事项如下:

吴××主张应支付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销售提成;

麦克××济南分公司主张吴××不符合支付销售提成。

 

本委认为,本案的焦点系麦克××济南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吴××支付销售提成。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每月标准工资为5000元,除此以外并无提成等约定,麦克××济南分公司无义务向吴××支付销售提成。《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经协商确定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非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变更。法律不禁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包括提成在内的工资分配制度,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许××于2021年2月2日发送的电子邮件系2020年度花红、提成和加薪的说明,该说明遵循了上述规定,但与2021年度无关。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本委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张广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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