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5年6月7日,[2004]民监他字第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对丁辉、陈建作限期调离处理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双方对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3项和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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