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用人单位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发生了费用。比如从外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比如上岗前必要的职业培训就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典型案例
工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随意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林某约定,公司将对林某进行为期10天的上岗培训,由公司内部各个部门负责人进行,包括公司的文化、公司的有关历史资料、岗位的有关必备知识,如果林某在合同期间提前离职,需要向公司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过了试用期后,由于林某认为工作不适合他,又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于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林某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林某不同意支付。公司于是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公司虽然对林某进行:培训,但这种培训并不属于专项培训,只是工岗前的必要的职业培训,因此公司与林某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
2.培训的形式。
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3.培训的费用的确定。
究竟哪些算作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问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州、培训期问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所谓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指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单位的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学费、课本费等。支付凭证主要指发票、收据等。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上要指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指的是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用人单位因培训而支付的其他直接费用等,不包括因培训而产生的间接费用。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因派劳动者培训而造成工作的延误,因此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损失就不属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也不得要求违约金。
4.服务期限。
至于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任何限制,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服务期尽量不要太短,但是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调整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没有到期的,该如何处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典型案例
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将支付违约金
公司出资5万送小黄去国外培训,小黄与公司签了为期5年劳动合,合同约定,如果小黄提前辞职,将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按照合同上约定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黄支付公司违约金。
【律师点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定违约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小黄需要赔偿公司4万元。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除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劳动名的违约金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分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劳动者承相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飞行员违约,航空公司要求天价违约金
高某曾是空军的一名战斗机飞行员,退伍后于1993年6月到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原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并与中原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高某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06年3月31日,高某突然向中原航空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2006年4月4日复函,不同意其辞职的申请。然而,高某在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的2006年5月1日,不再为中原航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高某赔偿人民币81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与原告中原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原告中原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
原告航空公司当即表示不服,遂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18曰,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
航空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07年6月25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证据确凿、认完事实清楚,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支持,维持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因航空公司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索要巨额赔偿案,近几年各地时有发生。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出辞职而不受限制。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则是违约,因此就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记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来讲,法院的判决是合现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飞行员有权辞职,同时也要承担违约资任,需要赔偿南航相应的违约金。作为用人单位,南航公司既有要求辞职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也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航空业和飞行员的岗位有特殊性,但航空公司与这行员之间仍是一种劳动关系,:要遵守《劳动法》。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目前民航界飞行员因流动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提供了又一可资借鉴的案例。但需指出的是,有关劳动合同中针对员工的违约金问题,目前各地法律规定差别较大,因此,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对违约金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根据新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利用专项培训费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以及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用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也规定了上限,即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为员工的培训所支付的实际培训费用。因此,可以预见,将来此类天价违约金的索赔案将越来越少。在新的立法背景,用人单位亦应将留人的策略从“法律契约留人”向“心理契约留人”转变。
【例外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例外情形,在有些情形下,即使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耍支付违约金;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却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公司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
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据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