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是李梦天律师综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仅供客户参考,对双方的委托代理行为并无约束力。
第二条李梦天律师希望本指引能使客户更多地了解劳动法服务的业务特点,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促进双方业务交流,优化律师的工作质量。
第三条本指引按客户类别的不同分为为劳动者(个人)提供服务和为用人单位(企业)提供服务,按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担任企业劳动法律专项顾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第四条本指引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客户在实践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
第五条本指引是李梦天律师针对签约客户与业务合作伙伴发放的内部交流资料,请勿对外散发。
第二章业务洽谈和受理委托
第六条在进行业务洽谈包括案情分析与法律咨询时,律师首先会进行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员工个人应注意的是,你所在企业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或与事务所有其他未结案件的,你的委托要求包括案情分析与法律咨询均会被拒绝,建议你咨询或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在寻找律师进行业务洽谈时,李梦天律师建议客户审查服务律师是否有执业资格。李梦天律师亦会主动向签约客户出示律师执业证并视需要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是个人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委托有效。
第八条在进行仲裁、诉讼业务洽谈时,李梦天律师会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避免在是否构成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发生失误。客户应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据包括:
(一)企业和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二)劳动合同;
(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四)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五)企业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六)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七)考勤记录;(八)工友的证言;(九)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第九条客户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建议先行自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李梦天律师亦会为你审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以其他途径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企业除名、
辞退、裁减人员和员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如员工与企业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员工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或者员工以企业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企业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均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申请人撤诉的案件,属于上述范围且未超过时效的,双方均可以再次申请仲
裁。第十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李梦天律师建议客户通过其他途径解
决:(一)个人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二)员工与企业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争议;
(三)个人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
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五)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六)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第十一条李梦天律师在受理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还会审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二)是否有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三)案件的管辖地和管辖单位;(四)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行裁决或者先予执行的情形,是否需要申请
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五)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审查有关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六)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第十二条李梦天律师受理委托时,会告知客户下列有关事项,并要求对重
要事项进行确认。告知事项包括如下内容:(一)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可能发生的收费情况;(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三)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一般要提供相应
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但担保
方式应当经过法院许可;(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是李梦天律师的执业机构,李梦天律师承办
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客户应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而非李梦天律
师个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四条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一)需进行特别代理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
予以约定,如调解权限、本方支付总额的上限或收取总额的下限等;(二)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
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
(三)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全体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
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仅让员工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
全体委托人签名。员工代表依法不能获得特别授权。第十五条客户应当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按律师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如需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客户需要承担调查费用。第十六条李梦天律师不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按 1500元/小时收
费;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李梦天律师不接受风险代理。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由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第十八条收取律师服务费,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会开具合法票据。第十九条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和需客户负担的办案差旅费,除约定费用包干
外,客户应依据相关凭证与律师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证据原件由客户自行保管,李梦天律师原则上不收取证据原件,只保留复印件;如必须收取原件,会向客户出具收条,退还原件时,会收回该收条或由客户注明已收回证据原件。
第二十一条李梦天律师及其业务合作伙伴坚决反对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争揽业务,一贯坚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意见,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或依法律规定程序解决纠纷。李梦天律师要求自身与其业务合作伙伴以及客户在发表意见或参与仲裁、诉讼、调解时,应当理性、客观,不发表过激言论或容易激发双方矛盾的话语。
第二十二条李梦天律师及其业务合作伙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坚守律师执业规范,不会做出保赢之类的承诺;否则,请另寻高明。第二十三条李梦天律师希望律师行业能良性竞争与发展,欢迎老客户介绍新客户,但不会以承诺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如属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例如涉及十名以上当事人(包括己方和对方),依政策规定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委托事项可能不会被事务所受理。
第二十五条客户在洽谈劳动法律事务专项顾问业务时,应明确提出顾问的服务范围,如有部分服务需在法律顾问费外可能另行收费,李梦天律师会事先向你说明,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的;
(二)、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者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的;(三)、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四)、委托事项违法的;(五)、委托人有其他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致使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的;(六)、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案件看似所有律师都能代理,但其涉及的法律及政策较多较细且随时变化,律师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各不相同,建议客户委托劳动法专业律师代理以避免因律师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造成损失。
第三章担任企业劳动法专项顾问
第二十八条李梦天律师为企业提供专项顾问服务的项目与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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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李梦天律师会定期向企业客户提供劳动法律、政策的最新动态,帮助用企业管理人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知识更新。第三十条李梦天律师与企业客户人事管理部门保持经常性的沟通,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如有必要可举办专项劳动法律知识培训。第三十一条企业自行制订或委托李梦天律师制订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均须遵守如下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欠缺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不能以强势地位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
款并压制员工签署。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原则。第三十二条李梦天律师为企业审查或制定劳动合同,坚持结合企业用工来
源、员工工作时间、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分别制定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李梦天律师审查或制定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坚持注意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指导意见的不同规定,并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与法律效力的有关规定加以适用。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将员工的身份信息及联络方法详细记录在合同的文首部分,并规定员工在联络方法等发生变化时有及时通知企业的义务,以确
保有需要时企业的相关文件得以顺利送达。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与企业的知情权的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将企业与员工的基本情况都记载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成为企业履行了告知义务及日后判定员工是否存在欺诈等情形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所变化,增加了关于合同主体的详细资料、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条款、社会保险条款及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建议企业委托劳动法专业律师审查或制定劳动合同,以充分防止遗漏必备条款。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或作为附件的规章制度应尽量细化、量化员工岗位内容和工作考核标准,此类规定能够成为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是否严重失职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工资标准和处分员工的重要依据之一。客户委托李梦天律师制订或审查与修改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一并提供或委托律师制订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员工岗位及企业的需要,结合企业关于保密的规章制度,制定保密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可以就保密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约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制定竞业限制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保密协议或条款应互相呼应,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细化,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文件的附件,通过细化企业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以确保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权的行使。
第四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或审查必须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包括:
主体合法,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即便是企业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防止效力风险,最终应以企业名义发布。
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在便于企业正当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员工利益与劳动效率并重,奖惩相结合,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得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并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悖。
程序合法,包括制定程序的合法及公示程序的合法。首先,在制定过程中须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其次,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员工,并保留相关证据。第四十二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目的明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要规范单位的用工管理,做到有章可
循,激励员工努力工作,而不是为惩罚或剥夺员工权利,故应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注重开放性和激励功能,重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语言简洁、条理清晰,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衔接,防止出现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之间的冲突和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
注重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对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作出量化的规定,如何为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何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等。应避免只有禁止而无责任(罚则)的条款。
对难以穷尽事项用技术性术语概括规定,以增加规章制度的覆盖性和灵活性。明确制度的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何时生效,有无
溯及力等。如存在两种以上的语种文本,应对各种文本的效力进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岗位职责。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岗位工作内容及职责、各岗位的管理
与被管理关系等。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招聘的条件及程序、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需要起草的文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告知函、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领取签收单、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见书、合同续签通知书、工资构成清单、工资扣减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调岗通知书、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等。
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种类、工资内容、工资等级、工资评定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变更条件及程序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及员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福利的种类、福利给付条件及范围等。
工作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工作期间的作息时间、休假种类、请销假条件及
程序、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迟到、早退及旷工处理,加班申请及审核确认、加班工资计算及支付等。
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种类、培训条件及程序、培训费用承担、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考核、培训后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需要另行起草的培训协议、培训考勤表等。
考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时间或周期、考核种类、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主体、考核结果的公示及复议、考核奖惩措施等。
保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保密范围、适用对象、保密方式、保密措施、保密资料保管、借阅、复印,泄密责任等。
工作纪律及奖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守则、禁止行为、上下班考勤、迟到、早退及缺勤的处理程序,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奖励程序、处罚方式、处罚事由、处罚程序、处罚异议申诉机制等。
安全生产制度、出差管理制度等其他制度。
第四十四条企业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职工和上级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场地和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企业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企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企业有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女职工三人以上不足二十五人且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义务依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在工会组织与企业就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协商、谈判、签订等活动中,企业可委托律师可以顾问的身份或谈判代表的身份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对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单位,在与工会组织就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协商、谈判、签订的活动中,李梦天律师不再接受工会组织的委
托,亦从不担任工会组织的法律顾问。
第四十九条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员时,李梦
天律师建议客户提前做好裁员方案,经过必要的告知、报告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方案,企业可委托律师事先对裁员的前提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受理委托后,律师会依合同约定指导企业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裁员程序进行并照顾法定优先留用人员,以免企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企业经济性裁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企业对拟作出的对员工的处分决定,李梦天律师建议进行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审查,既要审查其处分作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也要审查在处分所依据的证据方面是否充分有效。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委托律师通过合法性审查来判断单位的处分决定是否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可要求律师出具案情分析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解决方案并对每种方案的利弊进行说明。
第五十四条律师根据企业最终决定或者采纳的处理方案,在维护单位最大利益的前提下,积极通过各种有效的沟通方式与员工协商,并争取以和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第四章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第一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做法第五十五条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一)员工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三)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四)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委托代理
人;(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六)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七)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其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六条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建议客户(申诉人)与律师一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惠企业、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单位外其他企业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惠东县、龙门县、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所有企业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五十七条律师依法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
第五十八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前,李梦天律师会与客户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核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事项,以便双方在庭审时相互配合或者在委托人未出庭情况下,律师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委托人意见。
第五十九条李梦天律师会围绕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收集相应的证据,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全部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会在规定的举证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仲裁委员收集。
第六十条李梦天律师在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商或者在开庭三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开庭: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庭履行职务;
(二)先后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通知的开庭审理活动;
(三)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通知书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
(四)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不受理仲裁申请,或自收到申
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委托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申请人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内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委员会将另案处理。
第二节个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第六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李梦天律师提供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证等。在企业未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企业向委托人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委托人填写的企业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经企业出具或者签章的员工获奖证明、离职证明;(六)其他工友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企业负举证责任。第六十四条如个人主张要求工伤赔偿或者职业病方面的赔偿的,还应当提供《工伤(职业病)认定书》、《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论》等证明其为工伤员工以及伤残等级的材料。第六十五条如果个人为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列为被申请人。第六十六条如果个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李梦天律师可代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个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李梦天律师不接受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以雇佣关系为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个人冒用他人名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实际员工是委托人
的,个人应当以本人的真实姓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第六十八条由于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建议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提出相应的仲裁请求。
第六十九条目前在惠州劳动仲裁中,尚不支持企业在其败诉时承担员工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请求。在深圳地区,可请求企业在其败诉时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律师代理费。
第七十条李梦天律师一贯坚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计算仲裁请求,反对多列或乱列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仲裁请求。
第七十一条个人在委托授权书中已经授权李梦天律师代为放弃或变更部分仲裁请求,但若放弃金额较大,仍应当进行签名确认;如委托人要求放弃或变更部分仲裁请求时,李梦天律师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规则和本案案情,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及时予以提示。经提示后,委托人仍坚持要求放弃或变更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操作。
第七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协助律师围绕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举证责任来
收集证据。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或者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一)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
退通知书、辞退书等;(三)工资数额情况,如个人工资由银行代发,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
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或者历史交易查询清单;(四)根据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第七十三条根据申请事项,个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一)主张工资标准应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已事实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
就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二)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已成立举证;
(三)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依据举证,包括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支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的证据等;
(四)女职工主张“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五)主张医疗期或者病休待遇的,应当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的病休建议书等;
(六)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本人或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举证;
(七)依法由委托人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有关争议的证据由企业掌管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或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企业提供。
第七十四条对方提交的无原件且无旁证佐证的证据复印件,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七十五条对企业提供的既没有员工本人签名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考勤记录,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七十六条对于未经员工签名认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公示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七十七条如企业申请其在职员工出庭作证,对于证人所陈述的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同意调解的,需提出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如涉及到具体的调解数额及调解条件时,应当进行书面确认。
第七十九条在庭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或企业希望庭外和解时,李梦天律师坚持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调解或和解,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八十条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李梦天律师建议委托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书》,而不宜直接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企业能够就赔偿款项当即付清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因工伤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若企业在工伤发生后三十天内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个人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十二条如因企业未依法为委托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委托人利益受
损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企业依法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等,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造成
的其他损失。
第八十三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李梦天律师建议员工提出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在全案终决作出之前裁决企业预先支付工资或者医疗费:
(一)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
保障的;(二)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三)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如果企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在收到部
分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维持部分裁决的,或者企业在收到部分裁决书后未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委托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梦天律师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李梦天律师建议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员工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八十五条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企业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李梦天律师建议员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第三节企业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第八十六条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员工违反培训协议,在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前无故离职,企业要求追索培训费的;(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企业要求追究其违约
责任又因故不能扣除工资的;
(三)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且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员工应承担责任,企业要求赔偿或追偿的;(四)有法定事由,企业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劳动关系不成
立的;(五)因员工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要求赔偿的;(六)员工有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其他行为,企业要求其改正或要求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的。第八十七条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双方主体资格和劳动关系的证据(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除外,或提供相反证据),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员工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或凭证,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二)证明员工违法或违约事实的证据和计算员工应当给付金额的依据。追索培训费的,应当提供此前的书面约定和员工无故提前离职的证据,若书面约定中未明确约定培训费金额的,还需提供培训费的支出证据。追究保密责任的,应当提供书面约定如保密合同或制度规定,员工泄密的证据,以及有关企业受损的事实和受损金额的计算依据。追究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制度或合同证据、员工过错的证据、企业受损的证据,以及员工过错与企业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某种请求、要求员工改正某种行为的依据。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确认某种行为有效或无效的,应提供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要求员工归还财物的,应提供员工占有财物且取得财物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据。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提供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和造成本单位损失的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或律师执
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八条员工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事项未涉及企业利益受损情况,企业有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应当代理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
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內提出,以便并案审理。答辩期满后提出的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另案处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到其他单位任职,企业申请仲裁时可将不当利用员工泄密的单位或聘用员工的单位列为第三人。
第九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若企业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而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则案件可能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单位所在地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处,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九十一条有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应随时准备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应诉;其他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单位又有利害关系的,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为宜。
第九十二条对于涉及己方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应当主动要求不公开审理。
第九十三条委托李梦天律师代理企业参加仲裁,企业应派一人为委托代理人出庭或派人参加旁听。企业代表与李梦天律师共同代理出庭时,建议尽量少发言,以免说错话、表错态,也避免企业代表与对方员工发生冲突。
第九十四条企业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应特别注意己方的举证责任。
(一)员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企业不认可的,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举证。证据包括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辞职书或对违纪员工的处分通知书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员工违纪的证据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协议书或有结清债权债务含义的其他书证等。
(二)员工追索加班工资,企业不认可的,应对员工未加班或本单位已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对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员工负举证责任。企业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表及员工确认的规章制度等
其他证据。
(三)员工主张企业单方减少劳动报酬、员工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的,由企业负责举证。证明减少劳动报酬的理由和依据的证据包括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或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知悉的决议,或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等证据;证明员工工作年限的证据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清单等。
(四)员工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企业不认可的,应对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或未签订的原因在于员工进行举证。同时为降低风险,应对员工已领工资举证,证明已发数里是否包含了劳保性补贴,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等非工资性项目。
(五)员工要求工伤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却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与医疗保险费时,企业应就已支付员工或其近亲属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举证,证据包括收条、收据、支付凭证、报销单等。
第九十五条企业提交规章制度、决议等证据,应同时提交这些制度、决议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或员工知悉的证据。
第九十六条企业提交针对员工本人的通知等书证,需同时提交员工收悉或应当收悉的证据,如本人签收的邮递单等,必要时可利用视听资料作证。
第九十七条企业经银行发放工资,无员工签名确认的工资条时,可考虑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保缴费清单和纳税证明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印证银行代发工资金额及工资结构等,作为补救。纳税证明可从地方税务局取得。
第九十八条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并节省开支,企业在仲裁阶段准备证据也应参照法院的规则,如境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外文证据应当经中国内地的公证处或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经翻译公司翻译的,还应同时提交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其审批的经营范围包含了翻译业务。
第九十九条律师应当针对双方的仲裁请求充分准备证据,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内完成举证。若对方增加仲裁请求后,企业律师应要求仲裁庭给予十天答辩期应对。
第一百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仲裁请求分项审查是否超过时效,发现有超过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庭提出。
第一百零一条李梦天律师无论被特别授权还是一般代理,在表态是否接受
调解和确定调解方案时,原则上会先征求企业意见,若有企业代表共同出庭,会先征求企业代表的意见。
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案情和仲裁目的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如果调解方案能达到仲裁目的,或者根据案情判断经裁决和司法途径难以达到仲裁目的,建议接受调解;反之,建议不接受调解,尤其是及时结案会引起连锁反应等消极影响的案件。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基本接受调解方案后,仍应委托律师对调解协议或方案的措词严格把关。企业要求回避满足员工的请求事项或措词的,可考虑用企业支付人民币多少元,员工放弃请求事项之类的措词表述。调解协议或方案要明确是一揽子解决所有争端,双方不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提出任何要求,避免遗留问题。但法律规定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庭审结束后,企业发现有关案情的新问题,或认为己方在庭审中表达意见不充分、不准确,需要补充、纠正的,或认为仲裁员没有认真倾听己方意见、庭审笔录又记得过于简单的,可要求律师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原已提交代理词的,可提交补充意见。
第五章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第一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做法第一百零五条律师事务所自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开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会依法审查以下事项:(一)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如有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二)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是否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三)当事人是否具备其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的证据;(四)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争议诉讼请求事项原则上应经过仲裁审理,律师可代委托人提出未经仲裁裁决的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第一百零七条委托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代为起诉,不能待收到对方当事人起诉状之后提起反诉。
第一百零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企业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被告一方,应审查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企业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律师会充分了解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告知委托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如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律师会在授权范围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律师调查取证时,会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凭证,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会收集间接证据,通过间接证据印证,以证明案件事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根据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和取舍证据,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并重视证据的综合利用和相互印证: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和制作;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仍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且证据范围不受仲裁阶段提交证据范围的限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委托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律师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委托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律师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所作的陈述有利于委托人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承认委托人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的,律师可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出调取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的申请。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收取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收取复印件、复制
件,同时核对原件;因特殊原因收取证据原件的,应制作证据清单一式两份,由
双方签字后,一份交由委托人持有,一份附卷留存。法院收取本方证据原件的,律师应要求法院出具收条或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委托人提供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的,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录音、录像及录音文字摘要或录像文字说明,并准备好相应的播放设备。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满前(简易程序)或举证期满前十日(普通程序)向法院提出,并同时提交证人身份证和证人书面证言复印件。在开庭前,律师可以在鼓励证人如实作证的前提下对证人进行辅导。
第一百二十条律师认为对方的证据有必要鉴定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根据授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第一百二十一条律师应熟悉案情,对仲裁委员会所查事实正确与否作出判断;在领取对方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后,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明确双方争议焦点,确认对方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真撰写代理词或答辩意见,准备好法庭调查提纲,充分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
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侵权违约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
质证提纲包括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对方当事人对己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的反驳意见。
发问提纲包括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调解,未经书面特别授权,律师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或代为签订调解书。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调解意愿、调解方案,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调解或和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在开庭前应询问委托人是否参加庭审,并根据实际情
况建议委托人是否出庭,通知出庭的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证据原件及证人携带
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庭审。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不能迟到、缺席,避免给委托人带来被视同撤诉或放弃申辩权的风险。如因故不能按时出庭,律师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推迟或调整开庭时间的书面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二)律师先后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的通知书
通知的庭审活动的;(三)确因客观原因致使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四)律师接到法院书面开庭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 3日的;(五)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原因。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在庭审质证阶段,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原件或
原物以核对复印件或复制件,若发现复印件或复制件在形式上的不完整可能会对案件产生实质影响的,可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不认可。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在参加庭审时应依据庭前准备的法庭调查提纲、庭审查明的事实,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展开法庭辩论,力争法官采纳己方的主张。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应在庭审结束后认真审阅庭审笔录,如发现笔录有差错或遗漏之处,应及时向法院记录人员指出并予以补正。第一百二十八条律师应在领取裁判文书后当即审阅,如发现裁判文书有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时,应立即要求法院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将庭审的主要情况、对策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告知未出庭的委托人,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律师应积极与主审法官保持联系,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视需要及时补充代理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律师在领取一审裁判文书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就是否提起上诉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委托人决定提起上诉的,如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应针对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错误撰写上诉状,于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
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的,律师应起草执行文书,及时向一审法院提出立案申请。
第二节个人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第一百三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律师应根据授权及时代理员工向受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避免给员工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一百三十三条员工一方起诉的,应明确各项诉求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必要时将相关数据汇制成表,提交法院供其参考。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员工不起诉的,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员工向法院申请执行;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律师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內代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其仲裁申请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二)员工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引起争议的。
(三)员工与企业之间发生下列社会保险争议的:1、员工与企业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2、员工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工伤、
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3、员工以企业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企业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用工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律师可以代受雇一方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企业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
接招用中国雇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
第一百三十六条目前在惠州劳动争议诉讼中,尚不支持企业在其败诉时承担员工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请求。在深圳地区,可请求企业在其败诉时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律师代理费。
第三节企业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劳动
争议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企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员工不服起诉的,李梦天律师可代理企业应诉。第一百三十八条企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员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员工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企业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一百四十条企业作为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二)证明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三)本指引第八十七条列举的应当提交的证据和资料。第一百四十一条有劳务派遣关系的企业和用工单位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
参加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企业参加劳动争议诉讼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本指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内容。第一百四十三条员工起诉的,企业应对员工的请求事项逐项审查,依法应对。(一)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当提请法庭不予审理。(二)请求的事项是否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对未经过的,应当提请法庭不予审理。(三)请求的事项虽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但发生了变更的,对减少的请求,
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增加的请求,应当向法庭提出异议。
(四)请求的事项是否超过了时效,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的,在一审阶段仍有权提时效抗辩;在一审阶段未提时效抗辩的,在二审阶段就无权再提时效抗辩。
第一百四十四条因举证责任主要在企业,企业为避免诉讼中的被动,应注重从员工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审中的陈述和质证意见、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以及诉讼阶段的陈述和质证意见等对方的材料和意见中,辩析其矛盾之处,以澄清事实,支持本方主张。
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在一审阶段,应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真研究,向一审法庭指出其事实认定部分的错误和遗漏;在二审阶段,对一审判决书认真研究,向二审法庭指出其事实认定部分的错误和遗漏,帮助法庭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