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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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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调查与思考——以婺城法院汤溪法庭法院专递送达情况为切入口
                                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婺城区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1-14 16:01:57
                                
                                                                                    
                                            
邮 寄送达为法定的送达方式,随着“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邮寄送达有替代直接送达之态势,并已成为首选的送达方式。为了规范邮寄送达,采取了法院专递的方 式进行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决定》,国家邮政局也制定了《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使专递送达走向程序化、规范化道路,缓解了法院送达压力,提高了送达效率,但在专递送达运行过程中还有着诸多不规范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为 此,我们通过对金华婺城法院汤溪法庭20101-7月法院专递送达的情况统计分析,召开由立案庭送达人员、邮政局负责专递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法院专递送达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就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和建议。
一、法院专递送达方式的优势
(一)专业
我国邮政系统已经发展得相对完善,并且内部管理相对规范,信用度比较高。将诉讼文书等重要资料交由邮政机构投递能够获得专业服务。
(二)快捷
专业的管理体制使得专递邮件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送达收件人,完全能够满足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性、及时性的要求。
(三)便民
邮政体系的网络遍布全国各地,除了山区个别地方,专递的邮件一般都能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对于收件人来说,也是相对方便的。相对于法院派车直接送达至受送达人的住所等地所造成的影响,专递送达更能让受送达人接收。
二、汤溪法庭专递送达的基本情况
(一)有效送达情况
120101-7月汤溪法庭民商事案件法院专递送达情况统计表
月份
1
2
3
4
5
6
7
合计
收案数(件)
40
29
23
92
47
44
36
311
投递数(件)
82
61
69
181
135
91
70
689
妥投数(件)
74
57
60
170
123
87
58
629
退回数(件)
8
4
9
11
12
4
12
60
妥投率(%)
90.2
93.4
87.0
93.9
91.1
95.6
82.9
91.3
退回率(%)
9.8
6.6
13.0
6.1
8.9
4.4
17.1
8.7
有效送达数(件)
73
57
52
167
120
81
58
608
有效送达率(%)
89.0
93.4
75.4
92.3
88.9
89.0
82.9
88.2
 
注:妥投率为签收率;妥投率=妥投数/投递数;退回率=退回数/投递数;有效送达率=有效送达数/投递数。
上表数据显示,法院专递的妥投率高,除3月、7月妥投率各为87.0%82.9%外,其余各月专递的妥投率均在90%以上。签收的邮件中,平均有效送达96.7%。从投递总数来看,有效送达率为88.2%,法院专递送达基本上已能满足审判需要。
(二)专递退回情况
17月专递送达合计689件,退回60件,退回专递占总投递数的8.7%,退回邮件的主要原因有七方面:①收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②法人、其他组织迁移新址,新址不明;③收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不在住址处;④原址查无收件人;⑤收件人外出,下落不明; ⑥收件人迁移新址,新址不明;⑦原写地址不详等。(第③方面包含第④、⑤、 ⑥、⑦方面。)
 
260件专递退回原因分布情况
原因编号
退回件数(件)
所占比例(%)
12
20.0
3
5.0
45
75.0
2
3.3
38
63.3
4
6.7
1
1.7
数据显示,邮件退回的主要原因为收件人外出现住址不明和收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这两种原因占退回邮件的83.3%。收件人外出、下落不明的主要原因为法庭辖区内农民外出打工,住址难于掌握。收件人拒收均为被告人,拒收理由有逃避诉讼、拖延时间、对诉讼不理解等原因。
(三)无效送达情况
调研发现,17月妥投的689件邮件中,有81件为无效送达,占妥投案件的11.8%。 所谓无效送达是指邮件虽已签收,但是投递程序、签收过程或者内容不符合送达的法律规定,造成送达不具法律效力,需重新送达。经查,无效送达的主要原因为三 种:代收人以收件人的名义代签,非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诉讼文书送达有误或有遗漏。上述三种原因造成无效送达邮件数量分别为7件、73件、1件。
三、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借助邮政快递实施法院专递以来,确实起到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导致送达难的问题,但专递送达在确保送达迅速、准确性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1.部分专递投递、反馈不及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5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3(未能1次或2次成功送达的)。上述规定对送达时间、专递投资时间等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存在个别投递或者反馈不及时情形,并影响到案件按时开庭或者案卷及时归档。调查发现,在妥投的邮件中,有32件未在到达投递局的5日内完成投递反馈工作。其中邮件在金华市范围内邮寄,间隔时间最长的达30天,如刘玉真诉籍爱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邮件于79日投递, 89日才反馈到法庭,且是在法官开庭前向负责投递查询情况下反馈的,另外还发现反馈回执上代收人签名时并没有标注邮件收到日期。寄往省外的邮件平均间隔时间超过了15天。调查还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因对邮件回执保管不善而丢失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2.拒收送达程序操作不规范。《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调研发现,12件拒收的邮件中,投递人员遇到上述拒收情况时都没有按国家邮政局规定操作,只是简单地注明拒收,有的仅仅是电话联系表示拒收后,就不再上门投递。参与座谈人员也反映送达要得到基层组织的配合确有困难,即便是法官亲自送达也难以落实。
3.部分妥投专递程序未到位。调研发现,导致妥投专递无效送达主要有以下情形:(1) 代收人以收件人名义签收,当事人不承认收到邮件。由他人代收邮件时,投递人员除存在忽视签名外,还存在疏于提醒签收人注明签收时间、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 系、代收的理由等情况。一旦当事人不承认曾转收到邮件,无法确定已送达。我院也有案件就是因为代签收人以被告的名义代签收邮件而缺席判决,被告以送达不按 法律规定送达,而提起再审。调查发现,由他人代收的169件邮件中,除了收件人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之外的情形,未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的就有37件。(2)邮件由非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常见原因为专递投递时当事人不在投递处,而有非与收件人同住的家人在,投递人员未经仔细询问及必要的审查,就将邮件交其签收,甚至有的还让已离婚还同居的配偶签收邮件等。(3)受送达人为法人、组织的签收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表现有将法人或组织的邮件交由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和非公司员工签收。此外还存在回执签名字迹潦草导致无法辨认、收文章与实际名称不符、用圆珠笔签收邮件等不规范现象。(4) 退回邮件工作不到位。《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 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从调查情况看,按上述程度办理的退件仅为10件,仅占退件的17%
4.法院办理专递手续时的自身问题。调查发现,法院专递送达的质量和效率,还与法院工作人员办理专递手续是否认真细致有关。退回的60件邮件中,有15件 为法院工作人员填写有关邮寄信息不当引起,主要有邮寄地址填写错误、未填写受送达人联系电话或电话有误等。还有个别案件需要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承办人不 了解《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未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有的用文字说明,有的未作任何标记或说明,影响了投递质 效。法官还存在对某些因“收件人外出,无法投递”的原因退回的邮件,没有做细致地审查,未明确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情况下,未调查就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处理, 改用公告送达。如某一案件的送达过程中,被告(受送达人)实际上在住院治疗而并未下落不明,法院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后,被告现以送达违法程序提起再审。
四、专递送达问题的原因分析
纵 观上述专递送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一)专递送达的体系不够完善。如当前遇到法院专递拒收时,邮政机构只能依据现行法律将邮件退回人 民法院,法院需启动其他程序送达。而拒收邮件通常采取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方式,这样无疑浪费邮政资源、司法资源,影响了审判效率。(二)邮政及法院系统 内部工作人员对于送达具体工作的操作不够细致、负责。如只要邮政送达人员注意监督,大部分邮件签收人详细的身份信息就能够书写完整;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将送 达回执或者邮件回执联粘贴入卷就能避免丢失等。
五、改善法院专递送达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法院专递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邮政系统专递送达工作体系
1. 赋予邮递人员留置送达权。可以借鉴国外法院专递司法经验,充分借助邮政企业的良好信誉为法院专递提供了专业保障,如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送达人员的 身份实为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在邮政局组建负责法院专递的工作部门和送达人员,强化法院专递工作,赋予留置送达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专递的效率,避免重复劳 动。
2.规范法院专递的签收行为。(1) 签收内容要填写完整。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之后,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捺印,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收到邮件的日期。代收人签收 的,还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投递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了解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指导受送达人按正确的填写方式,如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注明“夫妻关 系”、“母子关系”、“兄弟关系”或者“系收件人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等,一定要防止代签受送达人的名字发生。(2) 规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不能简单地由其家属代收。投递员在遇到受送达人不在投递地址处的,其家人愿代收的,还要注意询问受送达人 是否下落不明、是否与其同住等情况,确认身份后再让其家人代收。对于确实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应按规定,应当请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相关企事业单位 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邮件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回收寄局处理。(3)提醒核对邮件内容。调查中发现,邮递人员在投递司法专递的邮件时,尚没有形成在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签收前要求他们核对邮件内容的意识。为避免送达内容发生争议,严肃法律,投递人员在投递时应做好提醒核对邮件内容,建议当场核对。

3.加强投递人员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和邮政部门要开展投递人员业务指导培训,增强投递能力,对专递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规范操作,并建立投递费用与投递质量相挂钩惩奖机制,进一步提高法院专递的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法院系统内部工作质效
1.明 确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规定适用法院专递送达的前提条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在当前法院专递送达方式已 成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首选的主要送达方式,法院专递送达成效明显,而人民法院无法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实际上并未考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 下,应放宽法院专递的适用条件,将法院专递与直接送达的平行适用体制,取消法院专递与其他送达方式之间适用上的先后顺序。
2.明 确邮件回执为送达凭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法院专递,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 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司法解释明确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的邮件详情单的回执 联有异于送达回证,只有送达回证未寄回情况下,回执上注明的时期才为送达日期。而当前法院专递在回执上均已注明诉讼文书的内容、实践中确已将邮件回执视为 送达回证情形下,建议取消法院专递需送达回证的规定,可直接以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签字或捺印的邮件详情单中的回执联作为送达证明。
3.加 强法院工作人员对法院专递的质效意识。法院工作人员在填写邮寄信息时要尽可能地全面(如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正确,尽可能地减少因录入信息错误而发生 无法送达。注意妥善保管转交“回执联”或退回的邮件,避免回执丢失。同时还要加强对退回邮件原因的调查分析,杜绝对退回邮件的受送达人简单地公告送达,避 免因送达问题而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情形发生。
课题组成员:王伟文、刘敬、包大进、迟庆娟、徐旻
     (执笔人:迟庆娟、徐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