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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的灵活应用

特殊工时特殊工时制度的灵活应用

 

一.特殊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不定时工作制: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弹性工时制度,如长途运输、外企高管等岗位。

2.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二、政策依据

 

《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确立了特殊工时制在我国工时管理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实行工时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政策收益

 

考虑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生产与销售受季节性影响明显,没有订单时工人很闲,有订单时加班较多,员工辛苦,为平衡这种情况,特殊工时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人,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是双赢之举。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产生了深刻影响,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帮助企业合理调节生产周期,稳定劳动关系和就业局势,各级政府积极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并就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和审批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劳薪〔2009〕35号文件针对特殊工时审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1)积极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和工会组织就工作时间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经营特点,通过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稳定就业岗位,缓解劳资矛盾,促进企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对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般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下放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权限。自2009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保障局审批。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把好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机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工会或职工的书面意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指导企业依法实行灵活的工时制度,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也出台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扩大了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改变了目前特殊工时制仅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将有效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放宽了审批限制条件,在遵循严格审批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生产经营受外界因素影响、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延长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的时限。为简化申报程序,减轻用人单位申报手续的负担,《试行办法》规定对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的用人单位,在初办或续办时可给予2年的实行期限。

 

此外,上海等地政府也针对“困难企业”推出系列帮助政策,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根据上海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北京等地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相关规定:(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人员为:1.服务外包企业中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2.从事外勤、推销人员;3.长途运输人员;4.长驻外埠的人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人员为: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针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办理也作了规定: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四、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采用灵活的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条件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首先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以免日后发生因约定不明造成的加班工资劳动争议纠纷。

 

另外,政策鼓励但并不等于企业可以侵害劳动者利益,企业仍应严格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关劳动保障,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仍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否则,仍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和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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