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承包合同掩盖劳动关系清洁工依法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0517:56:14
2013年12月5日灞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单位诉清洁工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胡岚1999年10月起在西安某机械厂从事保洁工作,负责家属区的卫生。200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家属区清洁工责任承包合同》,约定胡岚对卫生区域进行保洁,厂里按月支付工资。2013年1月18日,又签订了《家属区卫生清扫及垃圾清运承包协议》,约定胡岚进行清扫及垃圾清运工作,厂方按期支付承包费。但厂方支付的工资一直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胡岚遂申请仲裁,要求西安某机械厂按西安市最低工资补足其1999年10月至2013年8月工资差额、赔偿金,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西安某机械厂为胡岚补缴2003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最低工资差额。西安某机械厂不服仲裁裁决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胡岚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同意为胡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最低工资差额3770元。
经过审理,法官了解到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而是厂方对胡岚每日签字考勤并按月支付工资。胡岚从2003年起为西安某机械厂提供劳动至今,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胡岚接受管理从事卫生清扫工作,西安某机械厂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且双方自2003年以来的工作内容、工作关系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应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判令西安某机械厂为胡岚缴纳2003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补足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最低工资差额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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