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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
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
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病
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由于相关规定相对模糊,实务中的处理口径也不一致。原则
上,病假工资的支付最低下限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仍适用
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7条、第18条的严格规定;但对于外
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由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在上海等地的地方性口径还规定,经计算后得出的病假工资超过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
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执行。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
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
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
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
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
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
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
知》(鲁劳发[1995] 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
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
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
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 14
号)第1条则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
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
一,不能同时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