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个月工资的个税处理问题
法律咨询:
我公司某经理2008年12月10日发放当月工资3000元,扣交社会保险费(符合标准)600元,15日发放当年第十三个月工资20000元,25日发放年终奖50000元,当年其余月份未适用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政策,请问当月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同时规定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那么本题中的某经理12月份取的当月工资应当作为当月工薪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600-2000)×5%=20元。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算的,所以当月发放的绩效工资与年终奖应当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因为70000÷12=5833元,适用 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70000×20%-375=13625元,当月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3625=13645元。
2009年8月17日发布的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双薪制计税方法,给许多人产生了误解,即第十三个月工资计税方法取消后,是否意味着第十三个月工资和半年奖、季度奖、月度奖合并作为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其实可以将第十三个月工资理解为一次性奖金中的年终加薪,依旧按照一次性奖金计征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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