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成批人员的制度。
1.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要求
经济性裁员,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但它与一般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经济性裁员属于劳动合同的成批量解除,因此,必须满足一定的人数限制,即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按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裁减人员名单。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由于涉及劳动合同的批量解除,因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比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更为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裁员。
企业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应当说明的情况包括裁员的理由、裁员的程序、裁员的人数和范围以及对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等。企业应认真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
企业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办法等。
(⑴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之后,在6个月内又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