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标题】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871105
【实施日期】880101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题注】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职业病名单
一、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乙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毒
39甲醇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7杀虫脒中毒
48溴甲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内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
上海市法学会 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博客 劳动合同法新浪博客
劳动法律顾问 中人网 上海婚姻律师 文永康律师的博客 青岛律师博客 法律咨询博客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47730654@qq.com
苏ICP备11080979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9
本站版权归shanghails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宣传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于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