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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1.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82条、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三是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四是因用人单位过失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五是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规定的具体违法悄形,新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1)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間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承担下列法律责任:一是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等物品及要求提供担保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劳动者交纳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有的甚至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以此约束劳动者。对于这些条件,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不得以而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就不予以录用。这种作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还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故意刁难劳动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不予返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劳动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就业的市场化和多样化,劳动者就业越来越灵活多样,在对本职工作没有影响、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对劳动者兼职没有特别约定予以禁止的悄况下,一个劳动者多重劳动关系本无可厚非。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间恶性竞争的事例时有发生。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多数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受损失人有权要求多数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向其赅偿损失,多数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向受损失人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进一步明确了连带赔偿责任的賠偿范围和责任者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額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額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2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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