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长或缩短对劳动者的考察期限,但是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对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都是对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一般来说,劳动者对于“提前转正”都会欣然接受,提出异议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关于试用期的延长,经常会引发争议和纠纷,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长,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因此,未经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延长试用期,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即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的总期限也必须在前述法律规定的最髙上限内,即如果企业之前已经约定了法定上限作为试用期期限,则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延长。
3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协商及一致意见的达成,均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否则,试用期届满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权利,而只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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