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裁决,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同时,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解释三的规定:
第一、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的目的就是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所以在两类程序的处理上,以采取诉讼程序吞并仲裁撤销程序为宜。中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可以猜到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
第二、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不准许撤诉,用人单位如果不要求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
第三、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法解释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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