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又撤诉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2015-03-30
来源:中工网
2013年5月,职工李某因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公司给付李某劳动报酬,并支付其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仲裁委不应当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于7月12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公司起诉后,聘请了律师黄某作为诉讼代理人。黄某接受委托后,认为仲裁裁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起诉可能会败诉,但公司强烈要求黄律师不惜一切代价打赢这场官司。黄律师于是提出了如下意见:一是走迂回途径,走完一审二审,从时间上拖住李某。二是提起诉讼,再撤诉,以达到拒不执行的目的。公司听从了黄律师的建议,在7月27日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于7月31日裁定准予撤诉并送达当事人。撤诉后,公司仍然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李某纳闷了,公司起诉后又撤诉,仲裁裁决何时生效?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他将如何维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仲裁裁决生效的时间应是法院送达准予撤诉的裁定的时间,即7月31日。
另外,公司不能采取此办法拒不履行裁决。如公司拒不履行,李某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公司采取拖延的办法,在起诉期内不执行裁决,当起诉期过后再提起诉讼的,按照上述法释[2000]18号文件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仍然不能阻止仲裁裁决生效。(芊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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