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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仨月未付竞业补偿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

案例十、超过仨月未付竞业补偿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

 

2008年1月,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倪某任研发工程师。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一年,即倪某在本合同终止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作为补偿,中实公司需要在倪某离职后的一年内按月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2012年8月,倪某向中实公司提出辞职。倪某自中实公司离职后,中实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双方之前的约定向倪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倪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倪某于2013年1月初向中实公司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将上述情形告知中实公司,并提出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

 

后来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倪某离职后,中实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倪某过错而导致中实公司未能履约,故而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其诉求。

(北京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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