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关于上下班时间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运、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交通事故中,若在上班时间按,若申请工伤,则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
二、人身损害赔偿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对雇主责任做出了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一致的。当事故发生时,驾驶自有摩托车前往单位,系上班途中,该行为不属于单位指派的任务。
三、对于在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保险以及给付相关费用或许是可以的,但是本案原告请求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则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即雇主责任,有关雇主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有关雇主责任的规定,对职务行为加以判断,即应从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及行为的收益人,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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