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李某、龙腾货代有限
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上诉人)龙腾货代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8年8月25日上午8时许,李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班
途中与王某某相撞,并致王某某倒地受重度颅脑损伤,评定为.级
伤残。公安机关因为无法查证王某某是横过道路还是清扫道路,故,
对事故责任未予认定。2009年5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
王某某诉称,其系正常清扫道路,李某应对驾驶机动车对其
造成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辩称,其系龙腾货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的员
工,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系职务行为,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
该是龙腾公司承担。
龙腾公司辩称,李某确系该公司员工,工作范围系给公司老
板开车,接送老板上下班。但是李某开车去上班不是公司赋予他
的工作职责,所以该事故与本公司无关,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与龙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记
载的工作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李某至龙腾公司领导家
中的路线分析,在该时间段驾驶自己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过程
中发生的上述事故,系在上班途中。对李某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
害的,应由龙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审核了王某某主张
的损失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赔付王某某人民
币12. 0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龙腾公司赔付王某某
570 370元;3.驳回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龙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涉案交通事故发生
时,肇事人李某非为职务行为,期间肇事责任不应当由龙腾公司
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某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
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释》)第九条的规定,是否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是判断
职务行为的一般原则,而对于工作时间外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地以
是否归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上下班时间来定,而是需借助于行为
人所为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及行为的受益人、是
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因素综合加以判别。
依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李某系龙腾公司聘
用的人员,工作内容是利用单位提供的机动车接送公司老板上下
班。李某骑摩托车上下班,不属于李某的职权范围,也没有公司
的具体指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是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
对于李某从事单位指派任务之外的行为,首先,本案交通事
故发生时间是早上8时许,李某正在前往老板家的途中,从时间
节点而言,系在工作时间之外,故从执行职务的时间角度而言不
能认为李某于事发当时所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次,李
某行为也不是以“工作”名义做出的,而是李某以个人名义做出
的。再者,李某上下班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
益,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其上下班这一行为的利益完全归属 ,
于他自己。最后,从李某事发当时使用的危险工具来看,其于事
发当时驾驶的是自有的二轮摩托车,非其所在单位为促使李某完
成职务而提供的工具,其骑车至老板家中的方式与路途也非单位
可支配、指定的领域。这都表明李某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意志没
有关联。故无论从该行为的内容、发生的时间、行为的名义以及
行为的利益归属等来看,均无从判别该危险行为与其从事的职务
内容有关联。
据此,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1.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赔付王某,
某12. 05万元;2.李某赔付王某某572 210. 36元;3.驳回王某某
的其余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雇主责任中职务行为的界定。
一、工伤保险关于上下班时间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
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
运、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
时,王某某系在上班时间,若申请工伤保险,则属于工伤保险保护
的范围。
二、人身损害赔偿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对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雇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贡
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
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
“从事雇佣活动”。该条与《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
一致的。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正驾驶自有摩托车前往老板家,
系上班途中,该行为并不属于单位指派的任务,即作为司机利用
单位提供的机动车接送公司老板上下班。
三、本案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本案原告如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保险以及给付
相关费用或许是可以的,而本案原告请求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则
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即雇主责任。本案中,李某行为
是否属于雇主责任,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雇主责
任的规定,对职务行为加以判断,即应从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内容、
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及行为的受益人、是否与用人单位
意志有关联等情况综合加以判别。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