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综发〔2015〕1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03月30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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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比上年增长8.2%。按此计算,201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
凡按201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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