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人社关发[2014]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的问题
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派遣规定》的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修改决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为确保调整用工方案平稳实施、降低派遣用工总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过程中、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员工,必须纳入报备调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围。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按照《许可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和《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的规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将非本市户籍员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岗位工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七、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形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后,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对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垫付,但对同一个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一次。
八、关于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关﹝2014﹞4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企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派遣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规范劳务派遣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推进规范劳务派遣工作
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依法规范,平稳实施”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既要将《修改决定》和《派遣规定》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又要确保做到“三个不能”,即不能产生规模性清退,造成失业问题;不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不能阻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限措施,行程工作合力。要主动加强与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同推进规范劳务派遣工作。
二、贯彻落实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
要按照《派遣规定》要求,指导督促用工单位在规定比例内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对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要督促其抓紧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在自2014年3月1日起的2年内将劳务派遣总量降至规定比例。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用工比例调整方案的备案制度,明确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备案受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要对备案企业加强指导,帮助其依法完善调整用工方案,同时督促其切实履行,积极平稳地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逐步降低至规定的比例。
三、指导用工单位妥善处理降比过程中的问题
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在稳妥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基础上,加大派遣工转劳动合同制工的力度,多转正、少清退。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者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外包、承揽等方式的,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范操作,妥善处理好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事项,依法做好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转接工作,防止引发相关纠纷。要按照《修改规定》和《派遣规定》规范用工单位退回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适时引入转移接收机制,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的情况,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四、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要按照《许可办法》和《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规定,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对于已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但未告知承诺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义务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履行各项承诺义务。对于在《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但在《修改决定》规定的过渡期满后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置。要积极发挥劳务派遣行业组织的作用,提高行业规范水平。积极探索在区(县)层面推进建立行业组织工作,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行业提升依法经营的自律能力。
五、认真开展指导服务和政策培训工作
要加强对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指导和服务,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范围,严格在“三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开展《修改决定》和《派遣规定》以及本市相关规定的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条线的政策培训,切实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
六、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执法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以“落实同工同酬”、“严格执行‘三性’岗位”等为重点的规范劳务派遣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修改决定》和《派遣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已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但未按要求履行告知承诺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对未按规定将调整用工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工单位,要通过监督检查,促使其尽快实施调整。
七、掌握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化解矛盾
要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劳务派遣市场监测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尤其对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大的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测,适时进行分析研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要做好预案,发生矛盾时要及时妥善处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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