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3月,陈某与某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和工作任务等,但没有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条款。
2008年7月30日,陈某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未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必备条款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此劳动合同无效,应视同未订立劳动合同,故要求企此支付3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并不是没有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条款未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这种情况不等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驳回了陈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两者不能等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如果陈某因劳动合同未载明部分必备条款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政策应对】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重新逐一修订企业的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或采用当地政府发布的新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其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增加或修改相应的规定。
企业应严格遵守关于必备条款中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以免承担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略)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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