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
劳动规章制度,又称为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从业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理解此概念,需明确下述要点:
(1)它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即劳动规章制度以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以公开和正式的用人单位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这既不同于法规和政策,也不同于社会团体规章。
(2)它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
劳动规章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相互间的关系,即是说,它所规范的行为是作为劳动过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劳动行为和用人行为。因而,它在本单位范围内,既约束全体职工,又约束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约束只限于劳动过程,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凡是关于劳动过程之外事项的规定,都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
(3)它是用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
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简言之,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职工作为劳动过程的要素和主体,既有权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又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实行监督,这是职工民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因而,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
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是,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仍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制定程序中虽然有职工参与的环节,但还是由单位行政最后决定和公布,职工并非制定主体;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都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团体的双方法律行为。
(2)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是全体职工的共同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单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在内容上虽然有交叉,但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也即劳动行为规则和用工行为规则;后者则侧重于规定本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动标准。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4条第1款将劳动规章制度表述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规章制度,第4条第2款将劳动规章制度表述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这表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规章制度,亦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两种表述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一致性。不应当作所谓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与“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或“直接涉及劳动者非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之区分。此外,在《劳动合同法》第38、39条中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表述。对此需要明确的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同于企业作为经营者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劳动法的概念,是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身份,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劳动规章制度;经营者不是劳动法而是民商法、经济法的概念,不是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身份,故企业作为经营者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并非同一个概念,劳动纪律只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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