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欠薪入刑认定标准
恶意欠薪最高可判刑7年
http://www.workercn.cn2013/1/24中工网——《劳动午报》
编者按
随着春节临近,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再次呈现集中态势。近年来各地出台了诸多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是恶意欠薪事件仍然屡禁不止,农民工暴力讨薪等新闻也不断见诸报端。原因何在?除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级别低,不够权威之外,恶意欠薪在认定方面边界比较模糊,标准不够清晰,惩罚力度不够恐怕是其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下午发布并于23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得恶意欠薪在认定方面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对这些规定,法律人士是如何看的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农民工讨薪纪实
“100多个农民工,被欠薪400多万,因为包工头和发包单位的纠纷导致这些农民工至今拿不到一分钱。今天这个案子已经接到受理通知了!”北京致诚公益律师时福茂在电话里的声音已经沙哑,他刚从河北廊坊赶回办公室。
“本周一上午,我们接到电话,本市顺义的一个服装厂100多个农民工因为被拖欠了半年的工资,在现场跟厂里负责人发生了冲突,找我们求助,现场公安已经过去维持治安了。”北京义联公益律师韩世春告诉记者,到了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案子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年关将近,200位农民工背后,是200个家庭等着他们回去过年,等着他们一家团员。为了讨薪,他们无心理会回乡的车票好不好买,拿不到辛苦了大半年的工资,这个年他们没法过。
专家解读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
《解释》加大了打击力度
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是缘于全国总工会的主张。但立法研讨时,不少部门认为劳动案件应该综合考虑,应将行政执法与司法进行衔接,还应考虑到欠薪企业对就业、当地经济的影响,并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入刑条件。
恶意欠薪入罪有三个前提条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标准,因此导致难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这正是为什么规定实施一年多来,欠薪老板受到惩罚者并不多的主要原因。
针对恶意欠薪入刑后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黄乐平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劳动者缺乏话语权,权利诉求表达的途径狭窄。
《刑法》修改时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作为入刑条件,照顾了民意,也平衡了其他方面。但是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一来调查有难度,二来也有风险,欠薪老板获刑可能对当地经济造成影响,当地政府也未必认可,而劳动部门不作为也没有太多风险。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实对恶意欠薪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欠薪还是个复杂的经济问题。比如建筑领域,用人单位的上游企业欠款,能不能追究恶意欠薪的责任?从立法本意上是不能的,但这也是很现实的情况。”黄乐平说。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援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时福茂
入刑门槛仍有些高
《解释》的出台无疑对用人单位的震慑作用加强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时律师提出,其中的一些规定还可以再细化。
时律师认为,《解释》第5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法,还可以更进一步细化。比如劳动者因为被欠薪被逼得走投无路,应该都视为“严重后果”。“昨天下午我在涿州处理一个欠薪的案子,劳动者被逼无奈表示要去静坐,像这样的情况应属于严重后果。”时律师对记者说。
此外该《解释》中“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规定的门槛有点高。时律师对记者说:“这一规定很可能跟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关系,不发达地区可能会执行3万元,像北京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很可能就是需要达到10万元,才构成数额较大,这一门槛能再降低一些就好了。”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援与研究中心律师王丹
薪酬不包括劳务费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仅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务费。
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也包括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承包经营个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但不包括个人雇佣关系中的雇主。
劳动者可凭拖欠劳动报酬的证据,如欠条、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支付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用人单位不履行可被追究其刑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杨雄
宣判前付薪或可轻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名的刑法规定过于原则、模糊,比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术语很难具体界定,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恶意欠薪案件中发现恶意欠薪行为却难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本次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一问题,对上述术语做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增强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当然,刑事处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处理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该罪名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广大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等不同阶段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所以,作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过程中,应督促涉案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同时,被欠薪者应当及时保存企业欠薪、企业转移财产、企业负责人逃匿以及欠薪给自身带来的影响、损失的相关证据,如用工合同、欠条等,以便为司法机关追究恶意欠薪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有力的支持。(本报记者班子嫣周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