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认定
时间:2014年09月21日
用人单位虽未按时支付工资,但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仅一两天,此时,劳动者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精神,同时,为了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我们认为,实践中应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7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周的,劳动者有权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http://www.wuyishan.gov.cn/Articles/20100921/2010092100254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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