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26
一、为什么要对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本年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自4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幅度是多少?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12元。
三、今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最低标准是多少?从何起执行?
答: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次调整后抚恤金最低标准的,自实际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026元的最低标准计发,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按每人每月112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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