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因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依据法院判决投保人无需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或诉讼案件审理法院要求的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九条 投保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条 投保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和解书,如调解及和解方式结案的,需事先经保险人同意;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书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和解书载明的赔偿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自行与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相关权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在已支付的赔款限额内取得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除法院驳回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外,本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释义
【保全损害之债】是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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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费率
一、保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赔偿限额×基准费率×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
二、基准费率
(一)基准费率为0.88%
(二)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赔偿限额 |
调整系数 |
10万元及以下 |
1.0-3.0 |
10万-100万(含,下同) |
0.9-1.0 |
100万-500万 |
0.7-0.9 |
500万-1000万 |
0.5-0.7 |
1000万-5000万 |
0.3-0.5 |
5000万以上 |
0.1-0.3 |
三、风险调整系数
风险调整系数为下列各调整系数之乘积。
1.根据诉讼保全的方式
诉讼保全方式 |
调整系数 |
扣押 |
1.0-2.0 |
其它方式 |
0.5-1.0 |
2.根据诉讼保全的标的类型
标的类型 |
调整系数 |
存货 |
1.0-2.0 |
房产、机器设备 |
0.5-1.0 |
存款、股票 |
0.7-1.3 |
其他标的 |
0.7-1.5 |
3.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方式,调整系数0.7-1.3
4.根据诉讼的类型,调整系数0.5-2.0
5.根据案件的胜算,调整系数0.5-2.0
6.根据保全标的的价值和损失风险,调整系数0.5-2.0
7.根据法院以往的判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以往的起诉情况,调整系数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