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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案(202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当事人及情节已隐名化处理)

糞人社行复决〔2021〕××号

申请人:莫××,女,19××年×月××日生,住石家庄市××区××路××号×栋×单元××号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梁××

职务:局长

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

第三人:麦克××中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人:胡×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0J0101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定决字[20210101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吴×突发疾病死亡为视同工伤.

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101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吴×死亡认定为不属于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一、吴×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在家中突发疾病”的情况。

二、吴×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到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工作压力大等因素有关,以最大的限度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吴×从发病到死亡历时之短、发病之急,非常明显。吴×在工作时间感到胸部疼痛时已经发病(因公司安排他一个人加班,病发时虽跟领导说明情况但无人陪同,只能独自先去看病.正常人在疾病发作时才会去看病。只要能自己行动,就不会在原地等待到病发不能动弹时让他人抬去医院求救)出诊所时已经病发到无法坚持走到停车处去省四院,不得不拨打120求救。120到达时早已猝死,整个过程紧急而连贯,符合立法本意关于视同工伤规定的精神。不属于无限或无原则的扩大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将上述视同工伤仅理解为在工作现场突发疾病死亡或当时人事不省由他人送去医院抢救的唯一情形,而忽略其他具体情节,有违生活常识和法律原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不合理限缩理解,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三、吴×的家庭情况特殊,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需要给予关怀和考虑,因申请人母亲、吴×父母均患病,同时孩子需要照料,申请人已长期失业在家。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吴×及其所在的单位积极完全依法按时足额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如今,吴×的家庭遭到灾难性变故,社保部门基于人道主义原则也应积极履行社会保险的功能和义务,做到扶危济困、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定决字(2021)0101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厅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冀伤险认定决字(2021)0101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认定吴×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适当,认定结论正确,吴×系麦克××中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工程师。吴×在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与麦克××中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急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古××、郭××、徐×的证言,综合以上证据证明吴×在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麦克××中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交吴×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当日受理,我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1]0101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1]010107××号)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结论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

 

第三人称:第三人认为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吴×在家突发疾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吴×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根据现有心电图显示的症状,说明吴×在做心电图时心脏已经处于发病状况,印证了其在众×大厦调试机组时向公司主管古××电话汇报内容和其就诊期间向医生的陈述内容,故吴×突发疾病的地点应在工作岗位而非家中,被申请人认定为“在家突发疾病”缺乏证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吴×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至向医生求诊、向家属求救、后续120到场、经区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过程.吴×在众×大厦调试机组时感觉胸部不适到死亡仅有几个小时,其间通过各种不同方式进行自救和求救,最终遗憾的是没有挽回生命,符合“视同工伤”要求的“不超过48小时”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后查明:申请人丈夫吴×系第三人处职工,吴×到众×大厦给客户调试机组调试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向其领导古××说明情况,古××同意他先去看病,吴×于11点多离开众×大厦工地到裕华怀×医诊所诊治,医生徐×给其开口服药并嘱咐注意休息。吴×到家后症状无缓解,申请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吴×被送至省四院东院急诊抢救,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猝死。以上事实由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石家庄市急救中心院前急诊病案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省四院东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古××、徐×、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子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吴×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向领导请假后到诊所就诊,到家后症状无缓解被送至省四院东院急诊抢救,于当日死亡。被申请人认为吴×在家突发疾病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0]0101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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